2008年3月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邻里纠纷应对不当 张贴小报构成侵权

  案情实录:陈某和张某曾因围墙纠纷打过架。后来,张某亲笔起草了书面材料一份,并由村委落款盖章,内容为“本村村民陈某,因经常挑衅是非、打骂兄长,打伤父母,砸毁父母住所门和窗,还在村出入大路旁违章建造多处房屋。近期又打伤邻居,使其头部受伤,还不肯承担医药等费用。在村民中造成极坏的影响。希望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严惩”。
  该材料以大字报形式在陈某所在村张贴,达数百张。陈某认为张某冒充村委领导,大肆张贴虚假材料,使他在当地无法正常生活,对他造成了心理上的折磨,败坏了他的社会形象和声誉。于是,陈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,公开消除影响,恢复名誉,书面承认错误,赔礼道歉,并赔偿损失2.1万元。
  对此张某辩称,材料中所写的事情即使不张贴,村民们也早就知道了,因此对原告名誉毫无影响。

  审理结果: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,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相关费用200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。

  法官点评:本案被告因与原告间存在邻里纠纷,而起草了涉及原告不良人格评价的书面材料。他以向当地派出所证明的形式得到了村委会的落款盖章,事后却并未提交当地派出所,而是将相关复印件张贴在公共场所。不管所张贴的内容真实程度如何,此举势必造成看到该材料的人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,故被告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。
  至于责任承担的方式,则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,侵权方式、范围、后果及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予以确定。本案中,被告张贴的书面材料内容基本属实,且仅限于本行政村范围,对原告并未造成较严重的后果。因此,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鉴于目前张贴的书面材料事实上已被撕毁,被告的侵害行为已经停止,故已无必要再判令被告停止侵害。但被告仍应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向原告书面道歉,并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公开为原告消除影响。
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  诸灿祥